(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0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自治区城镇户籍,且2010 年12 月31 日仍为自治区城镇居民;
2、1995 年底以前工作满3 年;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二)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
1、缴费年限。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从1996 年1 月1 日起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 年12 月31 日,之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
2、缴费标准。以缴费年度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待遇计发和调整标准:
1、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253 号)规定计发。
2、调整标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2012 年起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四)所需材料:
1、参保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2 份(要求户主页与参保人页印在同一面);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份(正反两面印同一面);
3、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 张;
4、填写三份《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粘贴照片后,到所在办事处加盖居委会和办事处的印章。
5、参保人原工作的集体企业(1995 年工作三年及以上)证明。
(五)办理地点和时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齐全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