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保费支出,一些单位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塔吊作业人员郑金“借壳”一家工程公司购买团体保险后发生意外身亡,其父母申请保险理赔时遭到拒绝,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核心提示
塔吊作业人员郑金持有塔吊安装操作特种人员操作证,哪里有活到哪里干,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塔吊作业有风险,郑金也有保险意识,但个人买商业保险太贵了。2015年4月,经朋友刘彤介绍,郑金找到新疆某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想以该公司员工名义购买商业团体保险。
工程公司同意后,郑金向该公司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塔吊安装操作特种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支付了团体险保费。
2015年4月29日,工程公司为包括郑金在内的32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该险种每人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29日24时止。
2015年10月,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揽了一个施工工程,因公司没有相关起重机安装资质,就将塔吊工程包给了长期合作的刘彤。
刘彤遂联系郑金等人施工。
2016年7月1日21时,郑金等3人和塔吊司机石溪一同上塔吊作业时,塔吊突然停电导致倾覆,4人坠亡。
人说没就没了,郑金的父母找到刘彤、建设公司和工程公司,大家都想到了郑金购买的团体险。
可保险公司审核后,向郑金的父母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郑金不是工程公司员工,不符合团体险承保条件,工程公司对其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郑金的父母不服,。
“工程公司明知郑金不是公司员工仍为其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法庭上,保险公司称,此外,由于事故系郑金等3人与案外人刘彤违法受雇于建设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期间发生,依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涉事故的发生系吊车司机石溪操作失误造成,郑金本人持证上岗,且对事故发生无过错。郑金与工程公司存在着口头挂靠关系,属于工程公司的管理对象。
,郑金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免责条款中有关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免赔情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郑金父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赔偿金5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维持原判。
合同有效不免责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需要厘清两个问题。”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赵伟律师说。
赵伟代理保险纠纷案件多年,他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工程公司以郑金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并由郑金提供其身份证,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结果,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记载有被保险人郑金之名及身份证号,郑金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
在郑金与工程公司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依照免责条款免责呢?
赵伟认为,本案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就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否具有承保条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即使投保人工程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知晓郑金并非工程公司员工后,仅作出拒赔决定,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虽然建设公司在无起重机安装资质情况下违规承揽工程,但郑金是受雇于建设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对建设公司是否具有资质没有审查义务。郑金本人持证上岗,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建设公司违法施工并不必然导致具体施工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郑金因事故死亡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新疆法制报
编辑 :杨瑞 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