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0-11-17 22:06:05

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那么,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呢?让我们看看以下情况:

  刘先生在2006年购买了市值200万元的二手房,2007年刘先生与妻子结婚,但二人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于是于2012年诉讼离婚。2012年刘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市值为300万元,发生了增值,其妻以房产增值发生在婚姻存续期为由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她的要求合理吗?

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人认为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如何解释它的法律?

事实上,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首先,房屋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投资于个人财产的一方的收入,增值部分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不动产的收入。第二,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刘先生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即婚前房屋的个人财产。虽然房子已经加起来了,但它不是婚后投资的收入,所以它不是夫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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