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尽快结束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办字〔2014〕24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1.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2.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提供相关原始资料或主管部门调查说明材料;
2.2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薄》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三、养老金待遇:
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从缴费后的下个月领取养老金。
四、截止日期:
务必在2015年1月31日前到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和社会保障股办理相关事宜。
正镶白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