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5-04-14 10:36:33

实务中,经常会发生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那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能够扣除,又需要哪些凭据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相关扣除条件需要结合以下内容逐一判断,具体有: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二十七条

(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具体为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注意: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向非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判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结合以上条件来确定。

我们知道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但对于与个人发生的“零星小额交易”,可以内部凭证和收款收据(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等非发票类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而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大于起征点的,都应要求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利息支出低于起征点的,应取得注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的收款收据,并且在满足本文上述扣除条件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注意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的同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