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4-07-18 09:16:05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印发《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中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减少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对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起草说明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借鉴境内外监管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实际,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借鉴其他金融业经验,充分考虑行业实践。在比较分析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声誉风险相关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基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体系;

二是提高及时性、有效性,落实各级组织责任。明确协会职责,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和义务,督促其及时有效落实指引要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困难以及行业自律经验,完善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明确行业协作及自律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声誉风险定义和管理目标。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落实各方职责义务、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第二章“声誉风险管理职责”为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各级组织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为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第四章“自律管理”为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明确自律管理事项。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明确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为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明确工作人员定义,是指以公司名义展业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明确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需要参照本指引,对外包、借调等人员进行声誉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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