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再出新进展:德邦证券向大信会计等追偿案明日开庭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4-07-03 10:56:18

浙江法院网官网信息显示,6月23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因追偿权纠纷,起诉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的案件,将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开庭。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出炉,判决明确: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发布的“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3月24日,共计涉及总标的7.03亿元的立案执行案件案款已执行到位。

公告显示,除锦天城律所已履行判决标的外,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大公国际,仅履行了600余万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陈志樟、大信会计,则分别仅履行了15万元和1亿元。

据悉,按市场惯例,券商在证券的欺诈发行中具有先行赔付的义务。今年1月26日,德邦证券向杭州中院出具了兜底承诺。公告显示,德邦证券总计履行了5.76亿元。

1月30日,杭州中院公告表示,1月17日发出《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通知》后,德邦证券履行7500万元,大信会计履行1500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2480.33万元。

杭州中院指出,锦天城律所已履行判决标的的5%。

3月4日,杭州中院公告显示,当日将发放陈志樟履行的15万元,德邦证券履行的1.55亿元,大信会计履行的30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的411.48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72.59万元,本次发放金额为1.90亿元。

公告显示,除锦天城律所已履行判决标外,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大公国际,仅履行600余万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陈志樟、大信会计,则分别仅履行了15万元和1亿元。

从时间线上看,2015年8月,五洋建设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1年。接着,北京证监局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1年的整改处分。

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出炉。在杭州中院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一审判决中,五洋建设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出炉,判决明确: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2019年11月,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德邦证券近3年的归母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再未超过亿元规模,去年还出现了亏损。

WIND数据显示,2019年和2020年,德邦证券的净利润均在亿元规模以下,分别为0.64亿元、0.87亿元。2019年,净利润同比下滑75.48%。

另一方面,德邦证券的IPO计划也搁浅。2017年4月,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而在2021年7月,因德邦证券决定终止原定的上市计划,经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上市辅导。

股权方面,德邦证券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共有8家。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仅有1家。

具体而言,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德邦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3.62%。辽宁人信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位居其次,持股比例为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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