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收监管函 调减两年年报净利润与净资产数据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4-06-28 10:16:10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深交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3号)显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002036.SZ)2022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因参股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存货减值计提、成本结转等进行追溯调整,相应对公司自身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净利润等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19年度净资产、净利润调减3518.62万元,2020年度净资产调减3366.01万元、净利润调减63.26万元。

深交所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联创电子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创宏声”)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公司2019、2020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调减3518.62万元;2020年度净利润调减63.26万元。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你公司参股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存货减值计提、成本结转等进行追溯调整,你公司相应对公司自身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净利润等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9年度净资产、净利润调减3,518.62万元,2020年度净资产调减3,366.01万元、净利润调减63.26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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