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14年后,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订。
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是修法重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对反垄断法修订做背景介绍时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平台企业有了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其依法合规开展的经济活动反而不会再束手束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
陈兵表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安心经营的法治环境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发展的前提。随着新的反垄断法正式出炉,市场预期将进一步趋稳,对于平台企业的常态化监管也有了更明确的抓手。
数据和算法的治理问题是平台经济领域的一个治理核心。
为增强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适用性,新法在总则部分第九条新增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也新增一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一财经注意到,在去年10月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总则部分对于平台领域的新型垄断方式并没有单列为一条,而是置于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条目中。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告诉记者,最终决定在总则部分单独设置一条,对平台经济的规范进行原则性说明,体现了此次修法对平台经济领域反竞争行为的高度重视,这也是目前全球反垄断规则完善的重点领域。
与此同时,和一审稿相比,最终修订版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之前所用动词为“滥用”而非“利用”。
“在最终的修改稿将一审草案中‘滥用’改为‘利用’很有必要,调整之后,既与第二十二条中相关的表述保持一致,也更加客观中性,避免先入为主。”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对第一财经分析称。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表示,这一规定为以平台巨头为轴心的“轴幅协议”行为提供了进一步的执法依据。
“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网络和规模效应可以刺激平台巨头围绕数据展开竞争,寻求不同市场层级间的信息协作,进而容易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触发反垄断法语境下的‘轴幅协议’。”他对第一财经解释称。
钟刚表示,这一新型垄断行为早在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就已针对平台领域进行明确说明。此次修法后,意味着平台巨头通过数据交换和算法合谋等“组织”限制竞争的手段,还将面临上位法的约束。
根据《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八条,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
根据新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反垄断法实施后,平台企业借助收并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迎来更精准的事前监管。
新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这一修法方向与平台领域密切相关。根据平台经济特征,一些市场份额不到申报标准的初创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并购行为,也有可能影响到公平竞争。
此外,为减轻执法压力、提高办案效率,新法还新增了“停钟”制度和经营者分类分级的规定。
根据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在平台经济领域,早去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共同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类。
去年以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多家平台企业的违法并购案开出了单张五十万元的顶格罚单。但有业界人士认为,根据平台巨头们的年度销售额,单张“五十万元”的罚单惩戒性有限。
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后,将加大对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金额。
根据新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