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中鹰黑森林投资集团副总裁、知名债务重组专家王佳佳博士特别提醒,下列四种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债务人承诺的债转股按约定转股或者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旧债务已被履约,旧债务条未发生变化)。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王佳佳博士指出,此方案核心是以“金额换效率”。债务双方通过协商,对债务总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折价,而后债务方按照商定的付款方式和日程买断所有债务和连带责任,结清债权债务关系。付款方式大多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或者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现金分次支付,以体现债务的快速解决。
这种债务解决方案,从绝对金额上看对双方是不平等的:债权人承受了损失,而债务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债务减免。但是在负债沉重、不太可能按期全额偿付的情况下,用较小的代价在短期内结清债务取得现金,有利于提高这部分现金的使用效率,比长期拖欠更有利于债权人继续日后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对于债务人,可能面临短期的现金流压力,但除了得到债务减免“收益”外,也有利于即时解决债务,维系正常的业务关系,使经营得以持续。
能够折价以现金买断的债务大多数表现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应付账款,而且金额在其负债总额中也不占很大比重,否则债务人以现金支付的意愿或能力将大大降低――因为通常债务人本身就严重缺乏短期支付能力。
对于负债累累而又缺乏资金的公司而言,变卖旗下的资产或者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即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偿债,由于此种办法适用于各种债权人和各种债务,因此是处理债务问题的最常见办法,目前在我国被广泛应用。
如果能够获得债权方的同意,债务人还可以直接用股权或者资产向债权方抵偿。通常,能够用于直接抵偿的股权与资产都是公司较为优质的资产,而债权人则以企业居多。
房地产公司或者拥有房地产类资产的企业,在以这类办法主导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具有一定优势。
将债务与相关资产捆绑同时与另一方进行置换是最为常用的债务解决方案之一,尤其是对于那些原业务经营难有起色的公司。这种方法常见于企业买壳上市、公司业务完全改变的操作中,公司对部分资产连同债务进行置换的案例也有,但总体上属于少数,而且大多数靠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实现。
从理论上来说,债务与资产同时剥离或置换是一种操作较为简便的解决方案:整体置换,新进入的资产,公司债务问题彻底解决,不存在日后纠缠不清的遗留事项,公司几乎成为一个全新的业务主体,财务状况发生根本改变,财务质量通常大大提高;部分置换,关联交易的性质使得此间协商、操作的过程更为简易,但往往只能短期改善公司的账面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公司本质难有改变。
在以往实际运作中,由于国内经济、政治环境的特殊性,公司大股东的国有性质,以及公司对当地利益具有较大影响力等一些非经济因素,往往成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不过,可以预见,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变、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这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必将呈弱化趋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股权转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所谓债转股,就是把债权人拉入企业,把其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资本注入。通过债转股,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偿债负担,另一方面,也使投资人的不良资产有望转为良性资产。
近几年,银行与国有大中型企业间的债转股工作,为许多企业解决了长期困扰其经营活动的债务问题。
理论上说,为任何企业提供担保都具有潜在的财务风险,都有造成直接承担债务的可能。当被担保方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就会造成担保方的债务问题,此时作为担保方的公司要么直接偿还,要么只能转移担保责任。
王佳佳博士表示,担保责任和债务转移的三个必要条件:一、债权人同意;二、能够找到具备清偿能力的担保和债务承接人;三、承接人愿意承接担保责任和债务。由于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方面的特殊性,上述担保责任和债务的承接人往往就是与公司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大股东。
常见于国有控股公司债务问题和一般公司的股东借款债务问题的解决,之所以能够操作是由于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干预。
由于逾期贷款通常会引起诉讼,因此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国有股东、子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